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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199万元生态损害赔偿判刑罚金

年5月27日,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东源县蓝口镇乐村某堆场非法倾倒案作出判决:涉案人员詹某某、罗某某、连某某、龚某某四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元。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成功磋商,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约万元。

詹某某等四人是因为触碰了什么,

导致锒铛入狱,

承受大额的赔偿款?

事情还要从年7月9日说起……

年7月9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接到举报反映东源县蓝口镇乐村某堆场非法倾倒有大量固体废物。接到反映后,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该现场露天堆放大量灰黑色泥渣、灰蓝色泥渣和包装桶,散发着刺激性气味。经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因涉嫌犯罪,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过公安机关周密调查,该案实施主体是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上两公司的法人及合伙人詹某某、罗某某、连某某、龚某某为谋取利益,将清远市某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组织人员运输至蓝口镇某堆场非法倾倒。随后3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名犯罪嫌疑人因健康问题取保候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河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生态损害赔偿主张,并成功完成磋商,詹某某等四人共同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约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东源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涉案嫌疑人提起公诉,最终詹某某等四人受到法律严惩。

该案件中,被告人在明知没有资质不能处理危险废物的前提下,任然抱着可能对环境污染危害结果的侥幸心理,将含有危险废物的固废垃圾倾倒至环境中,从而获得经济利益,造成犯有污染环境罪的事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该案是《河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河源市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此次成功磋商,可以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达到检察监督双赢共赢的结果,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接下来,东源县委县政府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保持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高压态势,对触碰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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