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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农业蔬菜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刘伟英

资料图图片来源:海洛创意湘潭纪委监委消息,日前,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农业(蔬菜)科学研究所原党委副书记、所长刘伟英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英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刘伟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人民币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0.7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伟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贿赂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伟英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伟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贪污的部分犯罪事实,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英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财物,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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