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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员工上班猝死,公司当天参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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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员工入职后,单位就应该为其缴纳社保。

如果在还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员工发生了工伤,是公司赔还是社保赔?

近日,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关于给付工伤保险金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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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年10月15日

彭某入职于某公司,该公司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年11月25日上午

彭某在上班时突然晕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当天上午,该公司为彭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了当月的工伤保险费。

年12月23日

市人社局认定彭某的死亡为工伤。

年1月25日

彭某家属向市社保局申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却收到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支付通知书》,市社保局认为彭某发生工伤后参保,只能依法支付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彭某无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条件,故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认为,用人单位于年11月25日为彭某缴交了社会保险费,所承保的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30日,因此市社保局发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支付通知书》应当予以撤销,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在彭某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而是在彭某发生工伤后只补办当月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市社保局可以不予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驳回了彭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后经河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彭某家属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

刘新发东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在此提醒广大公司,工伤保险的作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利于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给予他们适当的经济补偿,保障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周欣媛邓勇辉实习生:谢祖娴通讯员:刘泳珊)

来源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广播电视台联合出品

原标题:《员工上班猝死,公司当天参保缴费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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