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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年以来,河源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持续加大各项工作力度,扎实推进落实目标任务,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向纵深迈进。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和宣传效应,河源中院遴选了10个涉黑涉恶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河源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1

黄某林等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基本案例

年3月份开始,黄某林为非法占有和获取经济利益,在连平县忠信地区采取纠集、雇佣等手段招募了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及外省闲散人员为手下,壮大声势,组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暴力追讨赌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利益,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黄某林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黄某标、廖某欧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赵某永、黄某雄、黄某林及几名外省闲散人员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年至年期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黄某林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在连平县忠信地区从事赌博活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追讨赌债,聚众哄闹、欺压、残害人民群众,殃及无辜,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对在忠信地区生活的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控制,致使被害人不敢、不愿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甚至对被胁迫达成的调解赔偿款都不敢追要。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一审,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直接指挥、参与实施的绑架、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等,其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应对该犯罪集团成员共同实施及对其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林已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贪污罪等,依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被判处十一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后语

本案是河源市首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被告人黄某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年以来在连平县忠信地区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暴力追债,聚众哄闹、欺压群众,在当地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判处黄某林等被告人刑罚,彰显了司法打击黑恶犯罪的决心。

2

黎某木等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基本案例

年9月,黎某木利用年长、社会交往面广的优势,以“入股分红”形式纠集赖某康、赖某健、赖某源、张某伦、李某浩为固定骨干成员,后以增股的形式纠集袁某华(另案处理)、以雇佣方式纠集叶某忠为一般成员,在河源市源城区范围内从事高利贷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黎某木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黎某木组织、领导下,先后将黎某木、赖某康、赖某健、赖某源、张某伦、李某浩、袁某华,共计入股元,以十天一期,一期利息一角,借款时要扣除10%“上门考察费”及借款额的10%作为“首期利息”,还要签订借款额两倍的虚假借条的“套路贷”方式,在河源市源城区内从事高利贷活动,以获取高额非法利息。该组织对于逾期支付利息或逃避债务的借款人采取上门闹事、恐吓、泼油漆、砸门、送带有借款人黑白灵照的花圈、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殴打等手段迫使借款人继续支付利息或偿还本息。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黎某木纠集赖某康等人在河源市源城区区域内,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生活、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黎某木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承担责任,同时构成还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8年的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后语

本案是河源地区首例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本案的审判对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以极大警示,对河源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给从事民间借贷的组织和个人清晰地划出了禁区,有力地维护了河源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3

李某军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例

年,李某军殴打了当时在黄村镇很有恶名的钟某某而一举成名,随后开始打架斗狠的生涯。年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被告人李某军伙同其兄长李某井(另案处理)效仿黑社会的做法在黄村镇招收“马仔”,先后招收张某东、廖某芹、李某华、程某强、张某、张某敏为“马仔”;张某东又招收被告人廖某强、张某锦、李某、张某安、丘某豪、李某(未满16周岁)等人为“马仔”,其中张某安又招收3名未满16周岁的人为“马仔”,李某又招收5名未满16周岁的人为“马仔”;廖某芹招收廖某城等人为“马仔”;李某华招收张某梁、程某文、钟某丰等人为“马仔”,程某强招收程某明等人为“马仔”。李某军通过各种不成文规矩笼络和控制组织成员,规定所有成员听李某军指挥,下一层级成员要听自己所属上一层级成员的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随叫随到,成员之间要互相帮忙。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后,由组织领导者李某军出面协调处理,组织负责赔偿款、压制被害人等善后工作。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一审,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多年来,被告人李某军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作证、包庇、强索债务、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为所欲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给黄村镇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致使受害群众不敢控告、举报,在黄村镇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致使国家机关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东源县黄村镇的经济、教育、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后语

本案是东源县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李某军等17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其中个别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参与到该涉黑团伙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给黄村镇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该涉黑团伙的成功破获和依法获刑,赢得了黄村人民的极大赞扬,净化了整个黄村镇的社会风气和校园风气。

4

罗某华等11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涉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恶势力犯罪)

基本案例

从年起,被告人罗某华、尚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到被告人袁某全、袁某军、韩某飞、韩某平、尚某海、杨某霖、韩某平、虎某强、罗某慧、韩某军及袁某录(另案处理)、袁某茂(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经事先商量或长期作案形成的默契,携带刀具,时分时合,在广东省、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等人流量多的市场或路口,以强行售卖低廉物品冒充昂贵的动植物制品、动植物制品被压坏须赔偿等为由,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33起共计人民币元,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3起共计人民币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华、尚某军纠集被告人袁某全、韩某飞、袁某军、韩某平等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以及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某慧、韩某军在罗某华、尚某军等人纠集下共同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事后参与分赃,被告人杨某霖、虎某强、尚某海事先与罗某华、尚某军等人共谋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事后参与分赃,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华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尚某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后语

以被告人罗某华、尚某军为首的12名被告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经常在人流量多的市场或路口等公共场所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恶势力惯常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华、尚某军等人判处刑罚,体现了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从严惩处的决心,有力营造良好社会生活环境,有效提升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5

王某等10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涉寻衅滋事罪等恶势力犯罪)

基本案例

年8月以来,以被告人王某为首,主要成员有赖某今、谢某维(均另案处理)、江某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纠集被告人马某航、杨某宁、钟某迎及贺某邦、张某勇、张某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在被告人王某的组织指挥下,经常在紫金县城内的娱乐、饮食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恶意挑起事端、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和危害当地社会治安。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一审,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又伙同被告人马某航、钟某迎、杨某宁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本案四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以被告人王某为首,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前科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依法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后语

王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是紫金县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第一起涉恶案件。该案涉案人员较为年轻,血气方刚,易冲动滋事,不仅涉及人数较多、时间较长、违法犯罪事实较多,且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达三起以上,参与人员较为集中、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较之往常的一般刑事案件明显性质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大。该案的审理,凸显了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的决心,对辖区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效威慑。该案件宣判后,社会反响较为强烈,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6

罗某明等8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势力犯罪)

基本案例

年以来,以被告人罗某明为首,主要成员有被告人李某东、杨某辉,纠集被告人陈某鹏、陈某、龚某、钟某彬、叶某军等人,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在被告人罗某明的组织指挥下,经常在紫金县城内的娱乐、饮食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恶意挑起事端、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和影响当地社会治安。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李某东、杨某辉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械聚众斗殴,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罗某明、李某东、杨某辉等人以罗某明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判处被告人罗某明有期徒刑七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后语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明、李某东等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崇尚武力,在酒后逞强耍横,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任何挑衅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7

骆某廷等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涉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罪等恶势力犯罪)

基本案例

年以来,被告人骆某廷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等手段,为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侵占集体资源等不法目的在和平县东水镇境内,多次实施容留他人吸毒、操纵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经广东省河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廷纠集刘某林、骆某露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东水境内为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侵占集体资源、提供吸毒场所等实施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随意殴打他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骆某廷等3人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后语

被告人骆某廷纠集刘某林、骆某露等人,横行乡里,为非作恶,对当地影响极其恶劣,属于“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恶势力团伙犯罪。该案影响范围广,群众舆论反响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回应了群众的期待,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8

被告人李某宏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等恶势力犯罪(同案人另案处理)

基本案例

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宏先后注册开通“欣哥话事”、“欣哥说事”、“欣海怡言”(李某宏用黄某青的身份资料注册,后由两人共同经营管理,黄某青另案处理)、“欣哥叙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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