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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赡养引起纠纷调解重拾亲

“感谢法官同志的努力,帮助我们老人教育开导了我们的儿子,让我们的晚年生活有了着落和盼头····”近日,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龙窝人民法庭巡回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帮助矛盾双方当事人修复家庭关系,重拾亲情。案件回顾原告李老伯(化名)与刘老太(化名)两夫妻已经80岁高龄。今年初,李老伯身患心脏病、高血压、高尿酸血症等多种疾病,每月需定期检查和吃药治疗,两位老人均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生活窘迫,他们向常年外出打工的儿子李某求助,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老伯和刘老太将李某诉至紫金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元和医药费元。龙窝人民法庭庭长黄远青接到案件,了解了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认为原告的诉求非常简单,决定以“调”促“和”,帮助原告、被告修复家庭关系。黄远青首先通过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并邀请当地村干部先行做原告、被告双方思想工作,“软化”双方的矛盾焦点。第二天,黄远青审判团队邀请村干部一同前往原告、被告家中开展巡回调解,继续做原告、被告思想工作。黄远青先给原告、被告讲了一个家庭小故事,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中华民族传统“孝道”的角度耐心地开导被告,并告知被告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最后,被告李某在黄远青及村干部的耐心开导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愧疚,并承诺今后会赡养李老伯和刘老太,与父母达成协议,承诺今后会多与父母沟通交流,并与村里的小店沟通好,在李某外出期间由小店给李老伯和刘老太赊账粮油肉等生活必须品,费用由李某支付。李老伯和李老太与儿子和好,撤回了起诉。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父母不辞辛苦抚养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希望大家都能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孝亲敬老,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

来源:紫金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许仕其

编辑:陈碧霞

审核:李振华徐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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